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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章每周学(第4期)

组宣处 农工党宁夏区委会 2023年05月29日 07: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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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  县级及以上委员会,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,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。代表会议的召开、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,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,报上一级组织批准。

    

第十五条  地方组织的建立、撤销、合并、改建,须报中央批准。筹建中的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,由上一级组织任命。

    

第十六条  党的内部监督机构为内部监督委员会,由同级委员会决定设立。

    

第十七条  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基层组织,必要时可设置直属工作委员会,领导和管理直属基层组织。直属工作委员会不是一级地方组织,其职权范围和组成人员由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组织决定。

    

第十八条  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由中央委员会召集。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,可以提前举行;如无特殊情况,不得延期举行。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时,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。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,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。

    

第十九条  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  
  (一)审议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;
     (二)修改党的章程;
     (三)选举中央委员会;
     (四)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事项。

    

第二十条  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可以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调整和增、补选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。调整和增、补选中央委员,数额不得超过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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